4月25日,东莞一所学校爆出“天价校服”事件:其校服收费高达2180元,共包含18件不同季节的衣服,而该校的学生在校服发下后才被告知校服的价格。“天价校服”事件引发了社会各方对于校服采购的质疑与讨论。事件发生后的极端反例是,有些地区出现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校服“限价”政策,企图以一套十多年前的物价政策,来限制当下的校服市场价格。
校服是社会企业为学生提供的消费品,其最终的使用者是广大中小学生、其购买者是学生的父母,校服的消费者应该是广大中小学生及其家长。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曾提出“花钱办事”的四种模式,其中:花别人的钱,干别人的事,就会既不注重结果也不注重节约;花自己的钱,干自己的事,便会既注重结果也注重节约。事实上,校服采购就是“花别人钱办别人事”,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与节约不可能双赢。
在东莞事件中,东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在校服发下时才被告知校服的件数和价格,这种将家长、学生排除在外的校服采购机制实际上是对学生、家长消费者权益的无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种自主选择就包括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在面料成本、人力成本、仓储物流成本不断上涨的今天,校服企业他们面对“限价”政策所作出的反应可想而知。为了生存,在校服生产的过程中采用低廉次等的面料、减少服务的项目...... 所以这种“限价”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学生及家长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而公平交易权的一个方面就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违背价值规律的低价可能必然牺牲掉消费者的“质量保障”。
面对事件,家长们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价格高,而在选择权。一位家长直言:“传统运动服操作流程很糟糕,学校订什么我穿什么,家长完全不了解,负责交钱就行了。”提到“限价”,家长们更是有话要说:“我们家长认为价格不是唯一条件,综合评价厂家,选出真正符合学校定位的企业服务;要是限价,想也不要想那几十块钱的衣服,我们真不敢往孩子身上穿。传统运动服品质、款式不好,面料手感极差,孩子们的安全与舒适谁来负责?我们为什么不能做好些的校服呢?”
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在学生装管理工作上,有着很多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并非空谈。上海、武汉等城市已经对各个方面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应该充当的角色进行了全面、科学、明晰的规定。其规定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统一着装的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中小学校是开展学生统一着装的具体组织单位,应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校服采购;家委会是校服采购的主体,是否购买与购买多少套校服由学生和家长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去年5月,山东济南历下区的4.5万名中小学生正式告别运动装校服时代,全体换上了崭新的英伦制式校服,成为这个济南“首善之区”最受欢迎的一项惠民工程。
我国的校服市场具有其特殊性:校服采购需要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少年儿童的权益需要得到重点保护、校服企业的资质参差不齐,所以校服的生产销售、校服的采购确实客观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范指导,但校服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交易的耐用消费品,其采购应遵循校服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校服采购的最好的方式可能就是将校服征订交还给市场、交还给学生和家长,而教育行政部门充当规范、引导的甚或服务惠民的角色。